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日前在處理車禍送醫時,被酒駕男衝撞,造成左小腿撞爛的二次車禍,賴女消勇敢親簽截肢同意書,受到全國各界關懷,引起眾多網友憤怒,要求重判肇事者,我們應該重視這次血的教訓,檢討這次事件,徹底改善,避免再次重演悲劇。
首先我們對中正大學社工系畢業的賴文莉,基於愛心,考取消防員,投入救災的工作,她是青年的楷模,她對救災工作熱誠,遇到截肢重大難關表現冷靜樂觀,令人敬佩,這種精神值得大家學習與效法。
這次事件肇禍原因是酒駕,每天媒體報導酒醉駕車造成死傷的新聞事件,從警政署統計資料可知,各縣市道路交通A1死亡肇事死原因中以酒駕最為嚴重,雖然已經修法重罰酒駕者,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也加強酒駕路檢次數,但是酒駕肇事還是不斷發生,其原因,一方面台灣乾杯豪飲文化不因重罰而改變,一方面社會民眾也沒有受到路檢或喝酒不開車宣傳的影響,因此,我們應該學習美、日修法規定提供喝酒的餐廳等場所負責人或在家宴客的主人對喝酒駕駛者未限制其開車,因而肇事時,須負連帶法律責任,這種徹底斷絕酒駕的根源,中國大陸也採取酒駕被查到,就要被警局拘留受罰,產生很大效果,喝酒則改搭計程車或者嚴格不喝酒,與宴者也都能諒解而不勉強駕車者喝酒,改變了飲宴文化。
其次消防署應該會同警政署以賴文莉事件做為案例,檢討處理車禍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基本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是警察或交通警察的主要職責,警察接到車禍報案,應以最短時間抵達現場,若發現有最嚴重死傷,則應立刻通知消防單位派救護車到現場處理救護工作,當然警察就要控制現場環境,包括維持交通記錄現場,像美、日警察會將警車擋在車禍車輛之後,避免被其他車輛再撞上,必須等到車禍現場處理完畢警車才能離開,這次事件據新聞報導處理警察為趕著下一個任務,未等清理現場完畢,先行離開,這是錯誤的做法,因此,警政署應該通令全國警察局要求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警察,必須完成全部標準程序才可離開,以避免發生二次車禍。
其實檢討現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未依規定在肇事車輛後面相當距離要架「故障三角標誌」,即使車禍當事人未做此項動作,消防局救護車在救人之前,也未架「故障三角標誌」,才會發生後車撞上的現象,因此,消防署也要通令各縣市消防局救護車或醫院救護車,在救護車禍死傷者之前,要先架「故障三角標誌」,如果帶有附設閃光燈的三角錐,在夜間警示效果更加明顯。
最重要的工作還是警政署與消防署要跨署合作並加強團隊精神,彼此合作去完成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給民眾良好形象,同時兩署要對第一線工作人員不斷進行在職訓練與對上述標準作業程序演練,貫徹遵守,才能避免賴文莉不幸的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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